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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41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張威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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