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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70號
抗 告 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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