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救再,8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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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

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對本件再審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由本院民國109年度救字第226號裁定駁回,並告確定在案(本院卷第53-54頁)。

本院於109年7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並於109年7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9頁)。

聲請人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憑。

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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