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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本件聲請人指承審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2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合議庭胡方新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法官有不公平審判之事實,而聲請上開法官迴避云云。
經查,聲請人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事件,已於民國105年6月22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裁字第832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在案,有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附卷為憑,聲請人於109年1月21日(本院收文日)猶聲請該事件合議庭法官迴避,因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法官迴避制度之說明,乃無迴避之可能,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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