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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 坤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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