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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重再字第6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本院109年度聲重再字第6號裁定異議駁回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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