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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
代 表 人 葉之麟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梁恩泰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宋秀玲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等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於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機關代表人原為許慈美;嗣本件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109年6月18日判決,被告機關代表人則於109年7月8日變更為宋秀玲,業據被告機關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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