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訴,1451,202105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許福來
訴訟代理人 廖雍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張麗美(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啟聰
周宸佑
黃致青
參 加 人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修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温藝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0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另原告及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星期內,具狀就如附件所示事項陳述意見,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附件:
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電詢中告稱:
⒈被告109年4月22日收件之本件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7欄所載之代理人陳力瑋,是整件申案請之代理人,亦即係權利人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義務人(詠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⒉當天除代理人陳力瑋到場外,被告未過問是否有其他人到場提出本件申請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