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林鎮生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被 告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代 表 人 陳愷璜(校長)
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上午11時00分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於111年9月21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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