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訴,255,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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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呂陳玉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倪敬敏

董妍均
參 加 人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敏雄(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所有坐落於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332、318-2、318-4及331-9等地號土地及其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建物,因參加人前向被告申請「變更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332地號等4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下稱系爭都更案),經被告民國101年11月15日府都新字第10132006502號函(下稱原處分)所准許。

原告主張系爭都更案所召開公聽會不符正當程序,參加人拒絕於公聽會提出協議合建戶之權利價格,致原告無法知悉其權利價值是否遭低估,與參加人估算原告找補金額為新臺幣2,580萬3,906元是否合理,故原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具有重大瑕疵,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乃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訴請本院確認原處分為無效。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倘本件原告提起之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為有理由,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亦經本院於109年7月30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詢問本件當事人之意見,使其等有表示意見之機會,且已定109年9月17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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