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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
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
訴訟代理人 李進明
蔡智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桂蘭間照護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109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
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加徵1/2,其金額合計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109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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