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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 告 盧諺
盧正炘
陳王敏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蔡湘蓁 律師
黃盈嘉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參 加 人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大同區延平段一小段314地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被告以109年2月27日府都新字第10830239153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
原告為更新單元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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