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訴,663,2020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告(即抗告人) 康金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等5人間考試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66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