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訴,696,2022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郎麗娜

訴訟代理人 陳宗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吉仲(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陳亮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遠洋漁業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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