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訴,772,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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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2號
原 告 王坤樟
上列原告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109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復未於訴狀記載不服之行政處分並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寄存於基隆東信路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月24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掛號查詢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本院審判系統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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