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9,訴,838,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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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8號
原 告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子淇(董事長)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同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審判系統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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