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6號
原 告 富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昆璋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蔡維哲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楊明遠
陳又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籍圖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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