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交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鄭世謄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吳季娟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已由黃萬益變更為吳季娟。茲據新任代表人吳季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第18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