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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交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劉芳妤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4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41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於民國110年1月1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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