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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他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呂建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110年度他
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110年度他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10年11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文明細表足憑,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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