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1號
抗 告 人 朱世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桃園市政府秘書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本院110年度停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陳 雪 玉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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