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嘉義縣私立基
督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代 表 人 趙明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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