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邱鏝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
法 官 郭 淑 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蕭 純 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