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0,停,23,2021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聯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秀美(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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