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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史晏瑄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劉力維 律師
蘇意淨 律師
相 對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智堅(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楊育叡
王麗芬
參 加 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代 表 人 胡志彊(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應獨立參加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事件。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係規範於行政訴訟法總則編,於停止執行程序亦有適用,合先敘明。
二、緣參加人為相對人辦理「新竹市兒童醫院興建營運移轉(BOT)案」之得標人,並於得標後向相對人申請醫療用地容積率調增,經相對人以民國108年1月7日府授衛企字第1070029025號函、108年2月1日府授衛企字第1080022548號函同意,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擬定「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配合新竹市兒童醫院興建營運移轉(BOT)案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下稱系爭主要計畫)暨「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東側地區)細部計畫【配合新竹市兒童醫院興建營運移轉(BOT)案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下稱系爭細部計畫),將相對人所有坐落新竹市光復段639-3、69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容積率由250%提高為450%,並以108年11月20日府都計字第1080173640號公告(下稱原處分)發布實施系爭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
聲請人不服,認參加人於系爭土地上興建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將造成其權利之侵害,遂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決定不受理後,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於本院審理中並聲請本件原處分關於細部計畫醫療用地容積率250%增加為450%部分,在本件訴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2號)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
因參加人為相對人辦理「新竹市兒童醫院興建營運移轉(BOT)案」之得標人,本院審理後如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將使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故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停止執行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陳 雪 玉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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