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0,停,34,202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敘部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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