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天保(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