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彩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李 明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聿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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