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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宗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新店分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110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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