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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25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本院110年度救再字第257號)」,應更正為「(本院110年度救再字第24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黃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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