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0,救再,100,2021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5日送達聲請人;

且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0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又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49頁),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