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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5日送達聲請人;
且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0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又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49頁),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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