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0,聲,144,2022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4號
抗 告 人 黃璧枝
即 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1
10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具狀表示不服,視為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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