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0,訴,1052,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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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賴建宏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廖漢章

謝珮其
張雨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第50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

二、本件原告並未於行政訴訟起訴狀蓋章或簽名,僅有訴訟代理人蓋章(本院卷第15頁),原告之行政訴訟委任狀雖有原告蓋章(本院卷第17頁),惟本件原告是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請撤銷被告以民國104年4月22日府都新字第10331802200號函核准訴外人林永桂委託中華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行劃定「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三小段94地號等4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本院卷第19-20頁),提起行政訴訟,則本件行政訴訟委任狀(本院收文日110年9月8日,委任狀記載日期110年9月8日,本院卷第17頁)是否確由原告蓋章具狀提出,即有查明之必要。

又原告最近一次入出境紀錄是在108年10月2日自桃園機場入境,108年10月10日自桃園機場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參(本院卷第111頁),亦即本件110年9月8日起訴、委任當時,原告不在國內,依上開規定,原告應補正由原告本人親自於行政訴訟委任狀內簽名或蓋章,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之委任狀,且不得以影本代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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