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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0年度訴字第1105號
原 告 戚一武
林冠廷
蔡東鎰
吳盈慶
阮明德
李國誠
蘇良昇
洪文憲
馬靈雯
蔡弦融
林國華
李青鴻
林成家
莊敬志
侯釋淵
蔡崑藝
宗建國
陳建成
李玉琴
白明智
方士廷
蔡明禮
黃建達
林彥妤
黃啟安
許世儒
陳育生
雷國強
李良輝
張耀男
林永峰
林昶君
林皆亨
古登華
林志龍
陳怡萍
陳正昌
鍾宏宗
黃世耀
張宏基
董戊林
洪順治
羅華中
林鍾順福
陳富城
曾子國
王凱毅
林祺煥
侯木松
黃惠玲
黃馨香
林伯蔚
許明哲
楊雅柔
廖政博
盧建文
薛仲雄
洪緯新
許家榮
簡志杰
許允弘
廖茂宏
張志賢
吳念慈
廖晨鋰 (原姓名:廖渝汝,原告廖柏樟之
承受訴訟人)
廖森宇 (原告廖柏樟之承受訴訟人)
廖庭峖 (原姓名:廖苹茹,原告廖柏樟之
承受訴訟人)
李雅姍 (原告廖柏樟之承受訴訟人)
安述丞
薛金河
鄭召昆
文桂蘭
錢潤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代 表 人 廖美鈴(局長)
訴訟代理人 呂冠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加班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提出如本院卷四第311至321、327至337頁所示之附件、附件2;
原告提出原證十一至十四,經核與本件爭執相關,為求妥適裁判及訴訟經濟,需經辯論並由兩造表示意見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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