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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0年度訴字第1364號
原 告 鍾德美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林立夫 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薛瑞元(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郁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辰 律師
陳孝宇
一、上列當事人間財團法人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準備程序終結。
茲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下稱張榮發基金會)繼任董事長吳景明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尚有應依職權命其参加訴訟及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13年3月12日上午11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二、請被告於113年2月7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書狀與證物影本請逕送對造及吳景明。
㈠吳景明之年籍資料。
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47號民事事件關於由原告擔任張榮發基金會特別代理人之筆錄影本或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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