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72號
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華(董事)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靖軒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世鋒(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劉玉婷
葉岱原
賴嘉東
上列當事人間私運貨物進口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告先提出原告本件主提單及併袋等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楊 坤 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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