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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7號
原 告 楊宗霖
被 告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艾蕾(主任)
訴訟代理人 黃彩雲
李明怡
楊恕寒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父親○○○於民國110年7月9日填具戶籍謄本(文件)申請書,向被告申請原告(含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之戶籍謄本。
經被告查驗確認其身分後,乃依戶籍法第65條等規定,核發含原告記事之110年7月9日北市中戶謄字第(甲)063135號戶籍謄本予○○○。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10年12月13日府訴一字第110610565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被告核發含原告記事之110年7月9日北市中戶謄字第(甲)063135號戶籍謄本予原告父親○○○,是否適法無誤乙節,涉及戶籍法第65條規定之適用。
有鑑於被告僅為戶籍登記之辦理機關,而內政部乃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就所發布戶籍法之規範意旨為何,當為熟稔,且為有權之解釋機關。
故為掌握本件所涉相關法令全貌及作成沿革等,以正確適用相關法令,本院認內政部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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