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0,訴,236,2022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陳力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石陽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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