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邱沛瑜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間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
院110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