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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邊 鵬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代 表 人 陳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退除給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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