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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第二庭
110年度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NHK Spring Co., Ltd.(日本発条株式会社)
代 表 人 Takashi Kayamoto(茅本隆司)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 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任芳儀 律師
相 對 人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鎂(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王義明
黃明超
趙宗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2頁第27行關於「硬碟價格」之記載,應更正為「懸架價格」。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至聲請人另就上開判決第7頁第15、16行「以及交換自身硬碟產品之實際銷售資訊等」、第8頁末行「就交換自身硬碟產品之實際銷售資訊」等句中關於「硬碟」之記載,聲請更正為「硬碟懸架」一節,經查,上開判決所載詞句,均為本院依聲請人民國112年6月14日「行政訴訟綜合辯論意旨狀」所載內容(見該書狀第26、27頁、第37頁)而整理於該判決「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欄內,關於「硬碟」等文字,皆原文照錄原告之上開書狀所載,如有錯誤,為該書狀記載內容之錯誤,核無判決誤寫或其他顯然錯誤之情,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顯屬無稽,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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