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0,訴,59,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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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繼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



代 表 人 許福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復為同法條第3項所明定。

二、緣參加人(即申請人)與原告(即相對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案,參加人向被告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作成109年勞裁字第16號裁決決定:「一、確認相對人迄今未函請申請人推薦3名所屬分公司同仁擔任109年相對人南區分公司考核委員會委員參與考核委員會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確認相對人未通知申請人理事長列席109年8月18日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109年第4次考核委員會會議之行為,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三、申請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原告對裁決決定不利原告部分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原裁決決定主文第1項及第2項。

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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