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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阿美(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為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提起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且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處所,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亦未補正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清單、收費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復未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最高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首開說明,本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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