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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0年度訴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陳俊豪 律師
上列聲請人於原告劉仲傑等與被告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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