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0,訴,998,2022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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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 告 張威北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慧瑛等5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種類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千元,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24條、第57條、第105條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記載適格之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9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查,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學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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