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交抗字第42號
抗 告 人 邱聖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相對人民國111年1月3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3146568號、第58-DG314630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於111年1月6日送達於聖德環境企業有限公司,該公司遲至111年2月15日始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已逾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之30日不變期間,起訴自非合法等語,駁回該公司之訴。
查,抗告人邱聖德係聖德環境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原處分之相對人,亦非本件之當事人,其以個人名義提起抗告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高 維 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怡 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