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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浚銨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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