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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熙淳
法定代理人 陳俞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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