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停,18,2022042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18號
抗 告 人 陳熙淳
法定代理人 陳俞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111年度停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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