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停,22,2022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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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NGUYEN DUC HOI 阮德會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本
院111年度停字第22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雪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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